朝陽區人民法院民二庭。
廖敏和寧稚坐在被告席上。
魏田和律師坐在對面的原告席上。
廖敏盯著坐在證人席上的聶源,聶源目光躲閃,不敢看她。
寧稚手持借條,詢問證人:“證人,這份借條,你知情嗎?”
證人:“知情,是我和原告簽的。”
寧稚:“所以你確實出借了五百萬給原告?”
證人:“是的。”
寧稚:“這五百萬的借款,是以什么方式給到原告?”
證人:“現金。”
寧稚:“這五百萬的現金,是怎么拿給原告的?”
證人:“我裝在行李袋里,他來我家拉的。”
寧稚:“一共裝了幾個行李袋?”
證人一愣,考慮幾秒,說:“兩三個吧。時間太久了,我忘了。”
寧稚:“請問你是如何取得這五百萬現金給原告?銀行領取嗎?”
證人:“不是。是朋友還我的錢,我直接借給了原告。”
寧稚看向法官:“審判員,我方要求傳喚相關人員出庭作證,以證明證人聶源出借給原告的這筆現金是真實的。”
原告代理人:“反對。這筆借款已有十年之久,證人早已忘記當初一共有哪些人還過自己現金。”
法官看向寧稚:“被告律師,請考慮這個申請的可操作性。”
寧稚點點頭:“審判員,下一場庭審,我方還需要證人聶源出庭作證,請給予支持。”
法官:“同意申請。被告代理人是否還有問題需要詢問證人?”
寧稚:“沒有了。”
法官讓證人退庭。
魏田和律師都得意地看著寧稚。
因為她對聶源的質詢,并未產生任何對廖敏有利的結論。
寧稚:“我方想詢問原告,當初拿到五百萬的借款后,是以什么形式向購房中心繳納房款?”
魏田:“刷卡付的,購房合同上不是有寫嗎?”
寧稚:“請問可否提供當初支付這筆款項的回單?”
魏田:“這購房合同上不是寫了付款方式為刷卡嗎?還需要什么回單?難道購房合同還是能假的不成?”
寧稚:“購房合同肯定沒問題,但我方需要回單,實際上是為了獲得付款賬戶的賬號,然后向該銀行申請查詢在這五百萬的購房款支付之前,是否有一筆五百萬元的現金存入。根據原告與證人的作證,都確認這筆借款為現金,而購房合同顯示房款的支付方式為刷卡,那么原告取得了五百萬的現金借資后,必須先存入銀行,才能刷卡付房款。”
魏田臉色一變,看向律師。
法官:“原告,是否可以直接提供當初支付房款的銀行賬號?”
魏田:“那張卡幾年前注銷了,我現在也忘記卡號了。”
法官:“注銷了幾年?”
魏田:“注銷七八年了。”
律師:“審判員,注銷后的明細,銀行只能保存五年。原告人這張銀行卡注銷了八年,肯定是查不到明細了。”
寧稚:“審判員,我方申請法庭調查令,到案涉相關房產公司進行取證原告當初支付房款的銀行賬號,并到相關銀行取證該銀行卡的注銷情況。這是一筆本金涉及千萬的借款,我方認為有必要確認借款的資金走向。”
法官:“同意申請。原被告雙方還有沒有需要提交的新證據或者新證人?”
寧稚和原告律師都表示沒有。
法官宣布休庭,下一次庭審時間另行通知。
寧稚收拾資料,準備和廖敏一起離開。
魏田和律師將她們攔住。
律師:“廖女士,其實我們根本不需要浪費時間在法庭上拉扯,魏先生已經表示過,這筆借款他要自己承認,無需您承擔,并且案涉房屋,也會根據市價給予您一般的補償。”
寧稚將廖敏護在身后,問道:“請問廖先生給予的這一半補償的資金,從哪里來呢?從隱匿的婚內共同收入來嗎?”
魏田兇道:“你別造謠!”
律師不忘對廖敏洗腦:“廖女士,您這位律師,為了掙律師費,不惜占用您的寶貴時間進行法庭拉扯,我們建議您換一位律師。”
寧稚護著廖敏往外走。
她小聲問廖敏:“那個證人聶源,您有印象他參加過婚禮嗎?”
廖敏搖頭:“我沒印象了,得回家翻照片和視頻才知道。”
寧稚:“會計師和律師明天就到魏田的公司進行盡職調查了。他到底有沒有隱匿的婚內共同收入,有多少,很快就能知道。”
廖敏點點頭:“你們辛苦了。”
“會計師是金誠所的,很專業,我們和金誠所有合作。而我們主任就是做經濟類案件出身的,有他和會計師一起配合,一定能查個水落石出,您放心。”寧稚不忘推薦業務,“以后您的親戚朋友,有什么案件都可以找我們。我們商事、家事、刑事案件都接的。”
“會的!你們這么幫我,有機會我一定會推薦你們的!”
“感謝!”
……
翌日,寧稚拿到調查令,立刻前往天津進行取證。
她在房產公司查到了魏田當初支付房款的銀行賬號,立刻又趕回北京,到所屬開戶行查詢該賬號的信息。
不出寧稚所料,魏田當初支付房款用的銀行卡,并非自己所有,而是其父的銀行卡!
寧稚收集好相關證據,迎來庭審。
庭審一開始,寧稚就申請聶源出庭作證。
寧稚手持借條所附的購房合同:“證人,你和原告關系怎么樣?”
聶源:“我們肯定是很好的朋友,否則我不會借那么多錢給他。”
寧稚:“你借錢給原告之前,考慮過原告是否有能力償還這筆錢嗎?”
聶源:“肯定考慮過。我知道魏田一年收入有百萬所有,五百萬咬咬牙,五年也就還上了。”
寧稚:“原告百萬左右的年收入,是指未支付生活費之前的收入。根據原告對婚后僅有的幾十萬存款的解釋——他每年的收入,扣去自己小家和父母家的花費后,就剩幾萬塊錢。十年時間,他欠你的錢,連本帶利高達千萬,也就是說——原告扣去各種生活開支后,他得一百年才能還上本金,而比銀行貸款利率還高上四倍的利息,他兩百年都還不上。證人你作為一名金融從業者,不可能看不透原告根本無力償還這筆借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