聶源一噎,說:“不還有那房子么?如果他實在還不起錢,就賣了房子就能還上了。”
寧稚:“那房子是他以小三的名義買的,不管是購房合同還是房產證,落的都是小三的名字,他根本沒有處置這處房產的權利。”
聶源看一眼原告律師,說:“我不知道那房子買給小三的,我以為落的是他老婆的名字,房子總歸屬于夫妻婚內財產,即便他不還我錢,我起訴他,他老婆總得負責吧?”
寧稚:“那我是不是可以理解為——假設當初你知道這房子是買給小三的,你就不會借這筆錢給原告?”
聶源篤定道:“是的。就像你說的,我得考慮他將來能不能還上這筆錢。如果知道是買給小三的,我肯定不會借。我之所以愿意借這筆錢,完全是因為我以為他是夫妻買房,他還不上錢,我還能找他老婆。”
寧稚指著坐在自己身側的廖敏,問道:“你真的不知道這位廖敏女士才是原告的妻子嗎?并非購房合同上那位叫徐婷的女士。”
聶源看一眼廖敏,眼神有點閃躲:“不知道。我沒見過魏田的老婆。”
寧稚:“你再認真回想一下?”
聶源:“是的!我確定我不認識她!”
寧稚:“那你認識徐婷么?”
聶源:“也不認識。”
寧稚:“你撒謊!”
她從手邊資料冊上拿起一疊相片,看向法官:“審判員,我手上這一疊照片,是原告和被告結婚時拍攝的,以及原告、證人與朋友聚會時拍攝的照片。證人聶源,當初作為原告的伴郎參加了婚禮。他說他不認識被告,是在撒謊!他不僅認識被告,他還認識徐婷!也就是購房合同上的徐婷本人!證人作為原告的好朋友,經常與原告、徐婷,還有他們共同的朋友見面!”
法官示意庭警把照片拿上來。
法官助理將照片一張張翻拍顯示到屏幕上。
寧稚:“證人口口聲聲說不認識被告,不認識購房名單上小三的名字,并基于這個大前提,將原告的借款視為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的夫妻共同負債。但事實是,他很清楚原告所借資金,是用于給小三買房。基于證人方才的證言證詞——如果知道是買給小三的,我肯定不會借。我之所以愿意借這筆錢,完全是因為我以為他是夫妻買房,他還不上錢,我還能找他老婆——我方推定這筆借款是假的!”
她繼續拿出另一份證據材料。
“這是我方到案涉房屋的房產公司取證的當初的收款回單。回單上顯示的付款賬號,并非原告的銀行賬戶,而是來自原告的父親魏某某的銀行賬戶。
而該賬戶開戶行出具的流水明細,顯示在這筆五百萬的房款轉出前,該賬戶并未有一筆五百萬的現金存入,并不符合原告和證人的證言證詞——證人當初以現金將五百萬借給原告,原告之后存入銀行卡,從銀行卡刷卡支付房款。
根據原告和證人交代的關于這筆借款的資金走向,我方經過調查取證,沒有一處是符合的。也就是說——這筆借款,從頭到尾,只有一張借條,沒有半點資金痕跡。故我方推定這筆借款是假的!”
法官看向原告席:“原告,原告律師,你們有沒有什么需要補充的?”
律師正要說話,魏田一把扯過話筒:“我想起來了,房款確實是從我爸的卡里付出去的沒錯,但事后我把從聶源那兒借的五百萬現金還給了我爸!”
寧稚:“原告,既然你父親有足夠的資金,你需要錢買房,為何不是問你父親借款,而是問朋友借款,并且約定了和高利貸無異的利息呢?你就算想給利息,這些錢給你父親,難道不好嗎?”
魏田一噎,說道:“我父親是守財奴,不會給我這么大一筆錢的。”
寧稚:“既然你父親是守財奴,那他為何又把自己的銀行卡交給你支付房款呢?”
魏田:“因為我承諾事后以現金還給他!”
寧稚:“如果原告一定要堅持這筆五百萬的借款是真實存在的,那么我方就需要向法庭申請原告的父親魏某出庭作證了。包括這五百萬的現金,到底是怎么處理的,我方也一定會調查到底!”
廖敏紅著眼睛,不甘地看著魏田:“魏田!你們一家都是沒良心!當初你父母說沒錢在北京買房子,所以我父母出資在北京給咱們買婚房!可結婚才幾年,你爸卻拿出五百萬,給你為小三買房?”
魏田:“我說了!這錢是我向魏田借的!”
寧稚看向證人:“證人,作偽證,情節嚴重的,判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你確定要為原告這種背信棄義的人承擔這一切嗎?”
聶源低下頭,不再說話。
魏田指著寧稚大吼:“你威脅證人!我要告你!”
寧稚:“證人的證言證詞已經被我方完全推翻,我并非威脅他,而是告訴他作偽證的法律責任,包括證人作證之前的宣誓,也有這一部分內容。”
法官敲響法槌:“雙方肅靜!”
現場安靜下來。
法官:“雙方律師是否還有問題需要詢問證人?”
雙方都表示沒有。
庭警把證人帶下去。
寧稚繼續舉證原告隱匿婚內共同收入的相關部分。
……
春去秋來,一晃到了中秋。
期間,魏田因為投資方的壓力,主動撤訴,并多次向廖敏認錯,甚至下跪,更提出逾千萬的補償,但都被廖敏拒絕了。
很明顯,廖敏被魏田傷透心,要通過訴訟報復他。
廖敏委托寧稚提起離婚訴訟,起訴魏田隱匿婚內收入。
案子拉扯到中秋才算正式結案。
在寧稚等人的努力下,廖敏除了分得原定的半套天津的房子和一百九十多萬的存款,還多分得了魏田轉移到其父和小三手中的千萬婚內共同收入。
廖敏帶了孩子到乾元所感謝,還送上了錦旗。
錦旗上寫著——專業敬業,律法精湛,盡心盡責,不負重托。
這是乾元所第一次收到錦旗,大家又開心又振奮,晚上一起到附近的餐廳聚餐。
寧稚邀請蕭讓一起參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