夏季陽光總是熱烈,熾熱光芒照耀中,備受矚目的蔣家熱鬧也終于展開。
豪門恩怨早就吸足了八卦群眾期待目光,媒體恭候多時,就等這場官司開庭,賺足今年素材。
媒體席位座無虛席,速記不停。
蔣正邦坐在被告席,一張平靜的臉與熱鬧的現場格格不入。
視線冷淡掃向另一邊,對上那張與自已有幾分相似的臉龐,對方掛上溫暖和煦笑容,似乎已經勝券在握。
多少年來,這是二人的第一次見面。
蔣正邦斂下眼瞼,遮住思緒,旁人瞧不出他喜怒。
莊嚴肅穆法庭,法官高坐審判席上,兩方書記員低頭核對文件。
會場漸漸安靜下來。
得到法官許可,蔣正朗雇傭的陳律師起身,面朝法官,聲音清晰有力,簡短闡述完本案核心,在眾人目光下,拿出兩份復印文本。
“《董事會決議》中,明確載明‘為徹底整合集團資源,同意將蔣氏碼頭的經營性資產及全部相關權益,剝離出蔣氏船業,轉入商華旗下進行統一運營’。請注意‘全部相關權益’‘統一運營’等表述,這足以證明蔣氏船業已將核心經營性資產的運營主導權,完整轉移至商華控制?!?/p>
隨著他的陳述,會場響起一片筆尖摩擦紙張的“沙沙”聲響。
蔣正邦安靜聽著,辨不出喜怒。眼神凝望虛空,不知在思索什么。
律師的聲音在耳邊繼續,蔣正邦漫不經心玩弄手中紙張,似乎在認真聆聽,又似乎律師陳述并未進入他耳膜。
“……《資產轉移清單》詳細列明了轉移的資產明細,包括碼頭泊位、起重機等實物資產……這些資產的轉移必然伴隨運營權的全面移交……
“此前我向受托人求證時,對方也明確回應,依據信托備案契約,運營權轉移即構成實質性控制權變更。如今有這兩份文件佐證,足以證明被告已完成資產轉移,完全觸發了信托的權益轉化條款?!?/p>
此話一出,媒體嘩然,現場響起竊竊私語,“沙沙”聲如雨般密集。
蔣正邦這方幾人面龐平靜,面對對方攻勢,張律師從容起身:“法官閣下,我方對證據的真實性無異議,我們承認,商華的確在運營蔣氏碼頭。”
話音落下,蔣正朗一張笑臉卻慢慢變僵——承認的太快,有什么不對勁。
看向蔣正邦,對方泰然自若,似乎已經神游。
張律師繼續:“但原告犯了一個根本性的錯誤。他們將‘運營管理權’等同于協議中定義的‘實質性控制權’。這就像租客租用了房屋,便聲稱自已擁有了房東的產權一樣荒謬。
“我方想問原告一個核心問題:貴方所主張的‘控制權轉移’,是否包含了對碼頭資產進行出售、抵押、擔?;蜻M行其他形式處分的權力?”
陳律師立刻反駁:“信托備案契約并未限定‘實質性控制權’需包含處分權。長期且排他的運營主導權,本身就構成了對資產的實質性控制。這兩份核心文件已能證明運營權完全轉移,受托人此前的書面回復亦可佐證?!?/p>
蔣正邦面龐依然平靜如水。
閉上眼,散漫聽著雙方爭論。
庭審現場焦灼不安,雙方各執已見。
張律師要求傳喚受托人。
法官看向旁聽席上的信托受托人劉偉賢:“第三人,針對雙方爭議的‘實質性控制權’定義,你方作為信托文件保管方,是否有補充證據提交?”
一直安靜聆聽的蔣正邦忽而抬眼,眼睛看著蔣正朗,出聲問一句:“你們只有這兩份文件?”
他目光溫潤,儒雅隨和,似乎只是在隨口問有沒有吃早餐。
那懶散模樣卻讓蔣正朗心跳的越快,更多的不安涌現。
他的反應落在蔣正邦眼底,男人心中便有了數,忽然勾唇笑了下。
她一直都很聰明,她猜到他需要什么。
給自已留一線,也給他留一線。
隨意擺擺手,示意繼續。
劉賢偉站起身,從公文包中取出一份密封的《家族資產配套管理說明》。
媒體席突然騷動,筆尖不停。
劉偉賢面不改色,拿著那份文件,聲音沉穩:“法官閣下,我方此前僅依據備案的信托主協議回應問詢,但根據信托設立時的完整約定,委托人與我方簽署了這份補充說明。
“明確約定‘實質性控制權’的定義——必須包含所有權項下的處分權能,即抵押、出售等決策權,僅運營權變更不構成條款所指的控制權轉移。此定義之目的,從來不在于偏袒一方,而在于鎖死核心資產底線,以條款平衡家族成員的權益?!?/p>
他將文件遞交給法庭,補充道:“本說明為信托文件不可分割的一部分,由我方單獨留存,雖未備案,但簽署真實、內容合法,與主協議具有同等法律效力?!?/p>
庭審現場瞬間安靜。
這份《管理說明》從根本上否定蔣正朗的核心主張。
蔣正朗臉上的篤定瞬間瓦解,猛地抬頭看向劉偉賢,眼神中滿是難以置信。陳律師急忙翻閱那份突然出現的說明,仔細閱讀,臉色忽然蒼白。
張律師乘勝追擊:“法官閣下,這是我方提交的證據文件副本。這一份《碼頭資產長期租賃合同》明確約定,‘碼頭所有權、抵押決策權、重組處分權仍歸屬蔣氏船業,商華僅享有運營管理權’,這一點,我方提交的完整協議原件可佐證。”
他將完整協議遞交給法官與書記員:“綜上所述,信托觸發條件并未達成?!?/p>
蔣正朗如一具雕像,渾身僵硬。
不可置信看向劉偉賢:“劉律師,關于控制權定義,我們之前問過你,你說運營權更改符合條款協議規定。”
劉偉賢面不改色:“閣下此前委托陳律師向我問詢定義時,陳律師僅依據公證處備案的信托主契約條款要求作出解讀。我們就該問題,給予了基于一般商業及法律實踐的參考性回應。
“我的解讀在邏輯和實務上并無不當。信托事務中,受托人的職責是依據‘已被告知并確認有效的文件’來執行和回應。”
陳律師立馬反應過來,緊急發問:“被告方曾將碼頭等核心資產抵押給銀行,取得巨額貸款。劉律師,請問按照《說明》定義,這一行為,是否觸發信托條款?”
張律師回擊:“法官閣下,對方一直在混淆概念。我的當事人當初的抵押,是任何一家陷入困境的企業都會尋求的合法融資手段,資產所有權和最終處分權從未離開過原公司。且在做抵押時,當事人便已得到受托人的書面同意?!?/p>
劉偉賢點頭,又從公文包拿出一份當時擬定的書面同意書。
庭審現場死一般的寂靜。
寂靜過后,是壓抑的更瘋狂的筆刷聲。
張律師不留余地:“……我方申請法庭裁定永久剝奪原告蔣正朗先生作為信托受益人的一切權利,并將其徹底從該信托中除名?!?/p>
蔣正朗雙手握拳。
閉上眼,周遭目光與壓抑的議論聲,已經將他審判個徹底。
猛然間醒悟,自已不過是一只待宰羔羊,而那人等著他上鉤,好讓他在眾目睽睽之下輸得一敗涂地,好讓他光明正大失去一切。